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偉德國際1946bv官網(以下簡稱學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章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研究生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研究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研究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和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和達到規定水平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研究生在學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入學的,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學校書面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應屆本科畢業生、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的本科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或取消錄取資格;推薦免試錄取的研究生在入學時未獲得學位證書,本科第四學年有不及格科目,本科畢業設計成績未達到良好及以上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方可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時間以一學年為單位,且只允許申請一次。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相關事項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情況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新生入學復查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相關事項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變更管理辦法》執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或不予注冊:
(一)處于休學期間;
(二)處于保留學籍期間;
(三)取消入學資格;
(四)被學校開除學籍或退學;
(五)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
(六)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證研究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不及格的課程只能重修。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課程(培養環節)修讀與成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 研究生應該按照培養方案規定的進度開展學習。每學期導師應考核研究生的培養活動。不能在學制內畢結業的研究生,可與導師共同提出延期申請,但不能超出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延期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再具備各類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其他事項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研究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學科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學科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學科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經導師同意,可以納入必修環節考核、學位論文撰寫與學位申請。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納入必修環節考核后即可記入相應的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學校對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嚴格管理,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記為零分,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相關事項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課程(培養環節)修讀與成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與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對研究生集中開展誠信教育,開設科學道德與學術誠信相關課程。研究生應自覺遵守《偉德國際1946bv官網學術道德行為規范》。學校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按照《偉德國際1946bv官網關于學術不端行為認定和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節 轉學科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學科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學科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學科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學科專業的,允許在讀研究生轉到其他相關學科專業就讀。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學科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轉學科專業的審批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及時公示。相關事項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學科專業的錄取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學科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科專業導師同意、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相關事項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學校轉學行為應當接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研究生休學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導師簽署意見,定向就業(含特殊政策錄取)的研究生還需所在單位或定向單位簽署意見,經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批,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因病休學需提供校醫院或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
對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建議應當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研究生,學校可以要求其休學。若研究生堅持拒絕休學,學校可以視情況強制其休學或取消其學籍。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期,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在期滿之前10個工作日提前提出繼續休學的申請,但累計休學不得超過一年。休學累計滿一年仍不能復學的,應當退學。
休學相關事項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研究生,累計休學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休學時間不納入最長學習年限計算,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在休學期滿之前10個工作日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學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導師簽署意見,定向就業(含特殊政策錄取)的研究生還需所在單位或定向單位簽署意見,經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后,在休學期滿之前10個工作日報研究生院審批,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研究生在申請復學時,需提供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結果為合格的證明。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在學業進展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1.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科專業及學校規定的培養要求,由導師提出,經學院審核,學科責任教授小組或學院教授委員會考核,明顯缺乏科研能力和培養前途的;
2.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超過規定次數或期限未通過的;
3. 重新開題仍未通過評審的,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過的;
4. 達到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時,仍未能按照學校和所在學科專業的要求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或申請繼續休學但未能獲得批準,且不提出復學申請的;
(三)根據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它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與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定向就業研究生的證書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和《偉德國際1946bv官網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規定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提前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相關事項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與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獲得結業證書的碩士研究生,在結業離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內,滿足畢業條件后,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獲得結業證書的博士研究生,在結業離校半年之后至兩年以內,滿足畢業條件后,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學位授予按照《偉德國際1946bv官網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實施。
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相關事項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學籍學歷信息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 按本規定第十六條,對完成本學科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學科專業并達到該學科專業輔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或在報考錄取過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和《偉德國際1946bv官網關于學術不端行為認定和處理規定》、《偉德國際1946bv官網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規定依法撤銷學位,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研究生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詳見《偉德國際1946bv官網學生校園生活與課外活動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研究生可通過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參與學校管理,學校對研究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將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條 學校堅守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為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社團。研究生成立社團,應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學生社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進行登記和年檢。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組織或社團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組織或社團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和備案。校內各單位、研究生組織或社團等組織大型學生活動前,要在學校保衛部門、北京市公安局等相關單位進行審批和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組織或社團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通過制定公約等方式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優秀研究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學校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公派出國留學推選等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五條 凡受違紀處分者,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享受獎學金者,由紀律處分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停發或收回其獎學金;
(二)在處分解除前不得參加各類榮譽獎項和各類獎學金的評選;
(三)享受助學貸款和助學金者,按助學貸款和助學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分:
(一)情節顯著輕微的;
(二)屬于初犯,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真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
(三)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
(四)其它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故意隱瞞、歪曲或捏造事實,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的;
(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或恫嚇的;
(四)在校期間曾受過一次處分,再次違紀的;
(五)拒不承認錯誤的;
(六)同時有兩種(含)以上違紀行為的;
(七)違紀群體中的為首者、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
(八)伙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
(九)造成人身傷害,不積極施救或不及時支付相關治療費用和賠償的;
(十)其它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再次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兩次受到記過(含)以上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五十九條 對研究生作出處分,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研究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途徑及申訴的期限和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堅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對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具體按《偉德國際1946bv官網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 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二條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將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將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聯系不上的,將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三條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其中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四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期限為六個月;留校察看的期限為一年。處分期間休學的,處分期中斷。復學后,處分期繼續計算。紀律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分期滿后,研究生可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紀律處分解除后,因處分同時被剝奪或限制的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在處分決定送達后 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的,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指定人員代為辦理并記錄在案。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處理研究生申訴的機構,負責受理研究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詳見《偉德國際1946bv官網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研究生提出申訴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學校處理研究生申訴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十九條 研究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存有異議,須自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對于不予受理的申訴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申訴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十一條 研究生對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二條 研究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對非全日制研究生、非學歷研究生、港澳臺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等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國防生等專項類別的定向就業研究生,還應該遵守相應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管理規定》(校辦字〔2005〕94號)、《偉德國際1946bv官網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研函〔2011〕10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